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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天月报-2026年5月

发布时间:2026-06-08 作者:admin 点击: 1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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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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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中 天 月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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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质增效强执行  紧盯节点促落地

 


参会人员:公司高管、各事业部总经理

列席人员:各事业部副总经理

会议

主题

提质增效强执行  紧盯节点促落地

5月11日(周一)9:00,湖北中天管理层在502会议室召开2026年5月份经营管理会议。公司高管、各事业部总经理参加会议;各事业部副总经理列席会议。

会议研究确定了以下事项:

一、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化经营整改

全员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全面落实提质整改各项举措。一是深耕市场拓展,主动突破业务瓶颈,全力稳住经营态势;二是严控经营成本,严把项目准入与质量关口,从源头杜绝亏损业务;三是优化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借支核销流程,高效清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四是优化团队建设,强化全员专业能力,落实人效目标,打造精干高效团队;五是加大应收账款清收力度,有效压降资金风险,保障公司现金流稳定,多措并举推动公司经营质量稳步提升。

二、坚持结果导向,狠抓执行落地

全员必须树立以实效为核心的工作理念,明确过程服务结果的工作准则。坚决摒弃重过程、轻结果的形式化思维,聚焦目标、紧盯成效、强化执行,杜绝无效工作推进,确保各项工作务实落地、取得实效。

三、坚持价值导向,强化履职尽责

各岗位必须明确职责定位、主动担当作为,立足本职高效解决问题,而非简单上交问题。当前已进入上半年关键阶段,时间紧、任务重,全员需锚定业绩目标、压实岗位责任,以实干履职创造切实价值,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

总结:

全员需切实践行问题、结果、价值三大工作导向。当前工作重心聚焦开源增收、降本增效与规范管理,各岗位应做到一专多能、精干高效,以实际业绩为支撑。后续将重点关注执行落地与实际成效,用结果说话,请各团队迅速行动、抓好落实。

 

 

工作动态

 

 

培训事业部

 

一、武汉市蔡甸区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班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紧扣“事前预防、治本攻坚、科技赋能、规范考核”工作导向,聚焦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全面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5月27日,由湖北中天承办的蔡甸区2026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班正式开班。

来自辖区内120余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了本次培训。旨在以提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管理能力为核心,通过系统化课程设计推动安全责任落地,为预防安全风险提供坚实保障。

本次培训特邀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专家进行授课,课程内容涵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宣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解读及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及履职要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贸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等。

通过培训,切实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专业素养与履职能力,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助力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危化品安管负责人专项培训专刊

危化品安全生产政策持续收紧,安管人员能力提升成为刚需随着《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实施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一系列法规文件的严格落地,行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前,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二十条标准中,已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列为首要条款。这意味着,持证上岗、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深入掌握风险管控与重大危险源管理知识,已从“加分项”变为企业合规运营的“生命线”。在此背景下,湖北中天迅速响应政策导向与企业需求,于近期成功举办了一期“危险化学品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项培训班。

在本次专项培训中,讲师摒弃照本宣科的传统模式,将“案例教学法”贯穿始终,通过对近年典型重特大事故的深度复盘,强化学员的风险意识与法治观念。

案例一:深度剖析“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敲响合规管理警钟

在讲解重大危险源管理与风险分级管控模块时,讲师以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为切入点。通过还原事故企业长期违法贮存硝化废料、刻意瞒报、违规处置固废等全过程,重点剖析了企业在风险辨识、隐患排查、依法申报等安全主体责任上的层层失守。尤其是该企业将大量高风险物料存放于不具备贮存条件的仓库,且超时超量严重,完全违背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的管理红线。这一案例让学员们深刻意识到,重大危险源绝不是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的台账,而是必须落实在设计最大量计算、严格分区分类储存、实时监测监控等每一个管理细节上的硬性要求。

案例二:聚焦“长春‘9·28’重大火灾事故”,强化特殊作业风险管控

在讲解《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时,讲师重点引用了长春市“9·28”餐馆重大火灾事故。事故中,餐厅老板为节约成本,在营业期间安排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焊接,且违规进行“气改油”改造,最终因冒险作业引发爆炸,造成重大伤亡。讲师通过对比分析指出,这起“小火亡人”的悲剧,核心在于对特殊作业(动火)管理的完全失控,也印证了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和“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的极端重要性。这警示各位安管负责人,安全管理绝不能重“大装置”轻“小场所”,对涉及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无论项目大小,必须严格执行审批、交底、监护流程。

分析与启示:从响水到长春,惨痛的教训折射出共性的管理缺陷:法规意识淡薄、风险辨识不清、作业管理失控。这启示我们,一名合格的危化品安管负责人,必须具备三重核心能力:第一,做法规的“明白人”,对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重大隐患判定二十条等关键法规要信手拈来,能用法规尺子量出企业的真实差距;第二,做风险的“吹哨人”,能熟练运用LEC等风险评价方法,精准识别从生产装置到检维修作业中的各类风险,并分级制定管控措施;第三,做底线的“守护人”,无论是重大危险源的包保责任制,还是一次看似简单的动火票审批,都必须坚守原则,确保制度不是挂在墙上的空文,而是刻在操作中的铁律。

本次培训课程内容体系严格依据国家最新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要求进行设计,由部门内兼具深厚理论功底与丰富现场经验的骨干专家联合授课。培训重点围绕四大核心模块展开深度教学:

1.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系统讲解了风险点划分、危险源辨识的方法(如JHA工作危害分析、SCL安全检查表法),以及如何运用风险矩阵法(LS)和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进行风险分级,并针对红色(重大风险)至蓝色(一般风险)四级风险,分别明确了从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到个体防护与应急响应的全链条管控层级,指导企业建立“一企一清单”的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2.重大危险源管理实务:深度解读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的关键变化,特别是对生产单元与储存单元的划分、临界量的确定、混合物辨识以及多品种危险源S值计算公式进行了现场演算教学。同时,重点传授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明确了从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到操作负责人的“三级包保”职责,指导学员如何依法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如紧急切断功能、独立安全仪表系统SIS)并编制规范的应急演练计划,确保重大危险源“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

3.典型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针对国家公布的首批及第二批共18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逐一剖析了其反应放热、物料剧毒等固有风险特点,并明确了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以及安全仪表系统在防范工艺失控中的“硬屏障”作用,强化了学员对于严禁使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的红线意识。

4.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与事故预防:逐条解读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二十条内容,从人员资质合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到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配置、应急电源保障等,均给出了明确的查证依据与整改路径。培训还特别设置了“特殊作业管理”专题研讨,通过分析违规动火等引发的典型火灾爆炸事故,重申了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的严肃性。

本次培训通过“法规精讲+案例复盘+桌面推演”的多元教学模式,有效打通了从理论知识到现场管理的“最后一公里”,参训学员纷纷表示课程内容“干货满满、极度解渴”。此次专项培训的圆满完成,不仅有力支持了危化企业“两类人员”的安全合规取证,更以专业、精准、深度的教学服务,进一步巩固了湖北中天在高端安全培训领域的专业地位与口碑。


三、三项岗位人员6月培训开班计划


 

工伤预防事业部

 

一、中国劳动保障报新闻网 | 化“危”为安 防患未然——湖北荆州2025-2026年度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培训正式开班

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与工伤预防工作要求,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与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守护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5月12日,由湖北省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主办,湖北中天承办的2025-2026年度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培训顺利开班,吹响全市危化领域工伤预防能力提升攻坚号角。

本次培训聚焦危险化学品行业高风险特性,紧盯事故易发环节与管理薄弱短板,首期面向全市重点化工企业安全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开展专题授课。培训围绕行业政策规范、安全生产管理、风险分级管控、职业健康防护、事故应急处置等核心内容,采用案例剖析、数据警示、视频教学、互动研讨等多元形式,讲透标准要求、讲清风险隐患、讲实处置流程,突出针对性、实用性与实效性,推动安全理念入脑入心。(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新闻网)

二、中国劳动保障报新闻网 | 湖北荆州:推出“职业伤害确认快办行动”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效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关于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湖北省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确认快办行动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启动“职业伤害确认快办行动”,通过流程再造与服务优化,提升职业伤害确认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次“快办行动”的核心是构建“三分三快一提效”工作体系,按照“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原则,对职业伤害确认案件实施精准分类、限时快办。具体包括:一是简单案件“135”快审,对事实清楚、无争议的简易案件,实行1个工作日内受理、3个工作日内审核、5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快速通道;二是普通案件“1710”精研,对需要进一步核实或伤情较重的案件,承诺1个工作日内受理、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三是疑难案件“1920”深究,对涉及平台企业未缴费、存在重大争议或伤情严重(含死亡)的复杂案件,采取1个工作日内受理、9个工作日内深入调查、20个工作日内审结的程序,并引入行政部门三级审核机制,确保处理结果公平公正。(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新闻网)

三、湖北日报 | 通过VR技术体验事故现场,这场工伤预防宣传让学员身临其境

5月18日,由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主办,湖北中天承办的2026年鄂州市建筑行业工伤预防宣传活动举行,来自该市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理及相关从业人员共计150余人参加了活动。

在活动现场的工伤预防综合体验区,参训学员们戴上3D眼镜,在专业讲解员的指导下,通过VR技术身临其境地“置身于”事故现场,学习安全事故的处置要点,并围绕触电、心肺复苏、工伤事故隐患排查等内容展开体验和模拟处置。

下一步,鄂州市将持续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构建全员参与、全程管控的工伤预防长效机制,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健康保驾护航。(来源:湖北日报)

 

安全事业部

 

一、长江新区港口码头事故教学式应急演练

5月28日上午,长江新区开展港口码头教学式应急救援演练。本次演练聚焦港口高频安全风险,依次开展了大风天气大型设备防风、危险货物集装箱渗漏、起重致害事故三大科目实操演练,湖北中天特安排专家和安全工程师对此次演练提供技术支持。

演练采用教学式模式,现场讲解流程、示范规范操作,全员协同配合、处置有序。此次活动既检验了应急预案的实用性,也强化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与实战能力。下一步,新区将持续抓实港口安全管理,筑牢港区安全生产坚固防线。

二、青山区燃管办组织开展2026年全区燃气安全专题培训

5月12日,青山区组织开展2026年燃气安全专题培训。本次培训面向辖区相关工作人员及经营主体,围绕燃气隐患排查、规范使用、应急处置、法规要求等重点内容展开讲解。

特委托湖北中天燃气专家进行授课,结合燃气典型案例,剖析常见安全风险,现场演示漏气检查、突发险情应对等实操要点。参训人员认真学习、交流探讨,进一步补齐安全知识短板,提升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

 

行业动态

 

 

 

标准

发布

1.GB6441-2025《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与编码》发布

标准

发布

2.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目录》的通知

行业

动态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行业

动态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填补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合法权益。

(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rsxw/202605/t20260525_576889.html)

行业

动态

5.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为规范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保障职工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防范基金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http://rst.hubei.gov.cn/zfxxgk/zc/gfxwj/202605/t20260529_5946575.shtml)

 

案例分析

 

 

 

案例

分析

1.5·22山西留神峪煤矿爆炸事故

5月22日19时29分许,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截止目前事故共造成82人死亡、2人失联、128人受伤。

新华社5月27日消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全国总工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等相关方面参加,对山西长治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5·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进行调查。

案例

分析

2.河南南阳发生超载客车追尾事故,致13死3伤

5月28日凌晨,G40沪陕高速河南省南阳市桐柏毛集段,一辆车牌号为鄂F8A7L8大通客车(核载9人,实载16人)追尾前方一辆半挂货车,目前已致13人死亡(含司机)、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河南省委、省政府指派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桐柏县查看事故现场,经初步调查,客车鄂F8A7L8为非营运车辆,5月27日18时40分许,该车从杭州市上高速,5月28日2时40分左右,车辆自东向西行驶至沪陕高速桐柏境内约1.5公里处,追尾一辆车牌号为苏AN956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3名伤者均已送医全力救治中,目前生命体征平稳。车主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事故详细原因正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指导下进行调查。

案例

分析

3.上班路上心源性猝死,算工伤吗?人社局、法院给出一致结论(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公众号)

案情简介:侯某系某中学政教处主任。2025年1月6日上午7:20,侯某乘坐公交车上班,在公交车行驶期间,侯某突发疾病、倒地不起。随后,公交车司机经请示后,立即将侯某送往就近的医院。经当地医院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12:35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载明,侯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侯某的家属认为,侯某是在上班途中、在公交车上突发疾病死亡的,属于工伤。2025年3月5日,侯某的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人社局认定对侯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侯某的家属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则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职工所受伤害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二是所受伤害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引发;三是劳动者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以及均等责任。关于“交通事故”的含义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上述规定,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二是发病时正在工作岗位上;三是突发疾病的后果为立即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侯某虽然乘坐公交车上班,并在途中发病后死亡,但是并不属于“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这也就是说,侯某的死亡不是交通事故引发,不具备“所受伤害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引发”这一条件,因此不构成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同时,侯某突发疾病的后果虽然具备“立即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条件,但是突发疾病并未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上,因此,侯某死亡也不能视同工伤

案例

分析

4.明明是受指派工作受伤,劳动者工伤申请为何被驳回?(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公众号)

案情简介:2024年,刘某经人介绍到某运输公司公司开挂车,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无固定工资,约定报酬按路程远近按趟结算。2024年度,刘某共五次(分别为2月16日、2月20日、2月24日、3月1日、5月19日)为某运输公司开车,每次开车回来,刘某通过填写《出车单》方式将支出费用及工资报酬进行报销(上述费用均已结清)。之后,刘某未再为某运输公司开车,亦未进行考勤打卡、参与开会及领取其他工资报酬。2025年2月14日,刘某再次到某运输公司与该公司的车队长李某协商开车事宜,双方约定报酬仍按趟结算。2025年2月16日,某运输公司安排刘某将故障车开至汽修厂维修,为第二天出车做准备。到达汽修厂后,刘某某不慎掉入地沟受伤。2025年11月,刘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另,2025年4月,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自2024年2月16日起与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审理后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起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人社局以不具备申请资格为由对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工伤认定通常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本前提,没有劳动关系,劳动者将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从全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在特定情形下,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因工受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应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认定职工受伤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刘某与某运输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并且,经调查,刘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也不具备人社部发〔2025〕62号中规定的没有劳动关系但仍可认定为工伤的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拟制劳动关系情形。刘某虽然是在从事某运输公司指派的工作中受伤的,但是由于刘某不具备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资格,故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于法有据。

案例

分析

5.职工提前下班遇车祸,公司以“早退”拒认工伤!法院最终这样判!(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公众号)

案情简介:撒某系某公司环卫工,根据公司规定,上午班工作时间为4:00—12:00;下午班工作时间为:13:00—21:00。2024年8月18日,撒某的当值班次为下午班,20时40分左右,撒某清扫完街道卫生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追撞至路边因故障停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的尾部,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撒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当地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2024年10月20日,撒某的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该公司认为,撒某在2024年8月18日的工作时间为13点至21点。此期间内他在未向单位直属领导口头或者书面请假的情况下,提前离岗,于当日20时40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而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既不是负责清扫路段,又不是因工外出,更非上下班时间段,属于在正常工作时间私自离岗且未向直属领导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要求。另,经人社局调查核实,撒某的下班时间并不是确定的某个时间点,下午班一般在八点多,主要看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从未因撒某“早退”作出违纪处理”。

处理结果:人社局认定撒某受伤不是工伤。撒某的亲属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二审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则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职工所受伤害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二是所受伤害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引发;三是劳动者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以及均等责任。

关于如何界定“在上下班途中”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要具备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上下班时间要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往返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所选路线要合理。

关于上下班“时间的合理性”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合理时间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据此,对职工提前离岗“早退”的行为,虽应给予其否定性评价,但该行为本身属于违反工作纪律或劳动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纪律或劳动纪律的规定对存在该行为的职工进行处分或处罚,但不能因此就一概而论地剥夺法律赋予职工获得工伤保障的资格,而应当视其提前离岗的时间、是否已经完成当日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的工作纪律是否严格执行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其是否属于“合理时间”。既不能简单地将非合理范围内的擅自离岗、脱岗一概认定为工伤,亦不能将已经完成工作任务后的轻微早退行为排除出认定工伤的范畴。

本案中,撒某系在完成清扫街道的工作后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且经调查核实,撒某20:00点左右完成工作后离开清洁路段是工作的一种常态,且单位从未对其作出违纪处理,因此应当认定为在合理时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鉴于撒某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认定认定为工伤。

 

供稿 | 培训事业部  刘炜妮

      安全事业部 桂星星

      工伤预防事业部 魏晓雪

初审 | 培训事业部  章 玉

      安全事业部 姚志林

      工伤预防事业部 张春吉

编辑 | 朱荣红

审核 | 朱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