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江夏区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05 作者:admin 点击: 190次
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安办,区经信局安办: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精神,确保完成2015年市政府下达我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目标任务,经请示区安委会领导同意,区安监局决定从2015年7月28日起至8月6日止,分四期举办全区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辖区内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2.经信局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安排:(见附表)
培训地点:区委党校宾馆二楼阶梯教室
三、培训费用
此次培训为免费培训,培训费用由区安监局承担。
四、培训内容
1、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容;
2、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具体内容和体系建设运行相关内容;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管理知识和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4、《职业病防治法与预防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知识;
5、重大危险源辨识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和处置工作相关内容;
6、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五、培训要求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在日常安全执法检查中,查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未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及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单位,区安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止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新参训人员每人自备2寸彩色免冠登记照两张(照片背后注明单位名称、姓名、职务)和身份证复印件,已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培训报到时将证交报到处。
3、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安办要按照此次培训通知要求,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严禁代训、代考。培训期间,参加人员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做好笔记,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必须做到不缺席、不迟到、不旷课。中午区安监局为参训人员免费提供工作餐。
4、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和区经信局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落实专人带队,主要负责对参训人员的考勤和培训期间的协调工作。培训工作结束后,区安办将进行名单汇总,并对培训情况进行全区通报及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六、培训联系方式
(一)江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刘洪
联系方式:815568120(办公室)13971562333(手机)
(二)湖北中天职业教育培训中心
联 系 人:章老师
联系方式:87506383(办公室) 87506370(办公室)
13429863328(手机) 87506371(传真)
附:2015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数及时间安排表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