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鄂安监发〔2016〕76 号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2年印发的《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鄂安监规〔2012〕1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2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提高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聘用的,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按照行业领域,分为化工组、矿山组、应急救援组、职业卫生组、法律法规组、安全管理与信息化组、综合组等七个专业组,并建立专家库,专家库专家不少于300名。
第四条 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首席专家2名。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首席专家由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
第五条 省安监局成立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政策法规处、人事处、评审处、协调处、“两个全覆盖”工程推进办公室、规划科技处、安监一处、安监二处、安监三处、职业健康处主要负责人、执法总队副总队长、执法一处、执法二处主要负责人、机关党委负责人以及驻局纪检组副组长组成。
第六条 规划科技处为专家管理归口处室,负责专家的聘用、培训、发证、公告、派遣、考核、表彰、建档、解聘和换届等日常工作。
省安监局对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
第七条 省安监局建立专家信用评价机制,专家信用作为表彰奖励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八条 专家选聘的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自愿从事专家工作,主动接受省安监局的委派任务;
(二)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具备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5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确因需要,可延长至70周岁;
(五)安全评价机构的人员一般不进入专家库。
第九条 组长、副组长、首席专家从专家中产生,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两院院士;
(二)国家部委专家;
(三)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津贴;
(四)具备教授、研究员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
(五)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及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编制和研发工作;
(六)参与过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或事故调查。
第十条 专家选聘的程序。
(一)申报。填写《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附件1),签署专家承诺书,提供具备专家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安监局;
(二)审定。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三)聘用。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省安监局向专家颁发聘书,在省内主要媒体公告。
第十一条 专家实行聘用制,每届任期3年,聘用期满经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可续聘。
第三章 专家使用
第十二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全省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标准、规划、政策的制定、修订和咨询工作;
(二)参与安全培训;
(三)参与安全科技、监管能力建设等安全生产投资项目评审;
(四)参与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等工作;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六)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七)参与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
(八)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现场核查;
(九)参与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
(十)承担省安监局委派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准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二)主动参加省安监局组织的相关培训;
(三)在执行指派任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
(四)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委派单位和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受领任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赶赴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六)认真负责完成任务,并在完成任务后,根据委派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七)在履行专家职责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八)有利益关联的,应主动回避;
(九)其他应当遵循的工作准则。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专家派遣。
政策咨询、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投资项目评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故调查、案件调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审查以及现场核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等工作需要使用专家的,按照处室使用、随机抽取、利益回避、集中派遣的原则派遣专家。
(一)处室申请使用专家,填写《安全生产专家使用申请单》(附件2),提前3至5天送规划科技处。
(二)规划科技处根据《安全生产专家使用申请单》需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三)如专家库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可使用库外专家,库外专家原则上应当是国家总局专家库和外省省级安全生产专家,或省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库中的专家以及省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人员。
(四)参与政策咨询、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投资项目评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故调查、案件调查等工作的,由规划科技处提前通知相关处室和专家;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审查以及现场核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等工作的,由规划科技处提前2天通知相关处室和专家。
专家需要提前获取技术资料的,使用处室应将技术资料连同《安全生产专家使用申请单》一并送规划科技处,由规划科技处在通知专家的同时送达专家。技术资料上不得显示安全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的相关信息(如名称、资质、人员等)。
(五)安全评价机构的专家不得参与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现场核查;设计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出具的技术资料的审查、现场核查;所有专家不得参与有利益关联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故和案件调查。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专家派遣。
事故应急处置等突发情况需要使用专家的,使用处室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商规划科技处确定专家立即开展工作,专家工作结束后,使用处室应补填《安全生产专家使用申请单》送规划科技处。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结束后,使用处室填写《专家工作反馈意见表》(附件3),复印件与《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费用报销表》(附件4)一同送规划科技处,原件送机关党委。
第十七条 专家经费。
(一)省安监局设立专家使用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专家费标准按照《省安监局机关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报销须附《安全生产专家使用申请单》和《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费用报销表》。
(三)专家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随机关出差人员按照《湖北省安监局机关差旅费报销规定》报销。
(四)省安监局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家考核与解聘
第十八条 省安监局每年综合使用处室的反馈意见、基层安监部门反映的情况、专家信用评级情况、企业反映的情况等信息对专家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专家在省安监系统内予以书面通报表彰,并在省局网站公告。
第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有关证件应交回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在主要媒体或省安监局网站公告。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1年内2次不能接受省安监局委派任务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出具虚假专家意见的;
(六)在实际工作中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七)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的;
(八)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的;
(九)专家信用评级不适合担任专家的;
(十)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全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鼓励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专家派遣程序使用省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2年印发的《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鄂安监规〔2012〕1号)同时废止。
1、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
2、安全生产专家使用申请单
3、专家工作反馈意见表
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费用报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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