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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天月报-2026年8月

发布时间:2026-09-10 作者:admin 点击: 119次

 

News information

新闻资讯

8月1日-31日

每月新闻

 

湖 北 中 天 月 报

 


 

公司资讯

 

 

 

 


 

 

狠抓整改落地与经营创收  

聚力账款清收与全年目标

 


参会人员:公司高管、各事业部总经理

列席人员:各事业部副总经理

会议

主题

狠抓整改落地与经营创收 

聚力账款清收与全年目标

一、为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有效推进,各部门须严格落实责任到人机制,对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逐一明确责任人、时间节点和交付标准,确保每项任务权责清晰、跟进到位,形成闭环管理,推动各项工作真正落地见效。

二、为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推进、取得实效,全员须牢固树立结果导向,坚决杜绝“部署即完成”的应付心态,严格建立事“前统筹规划、事中跟进督办、事后闭环校验”的全过程管理机制,以最终工作成果作为衡量绩效的唯一标准,切实做到不务虚功、只看实效。

三、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各部门须协同推进应收账款常态化清收工作,动态更新回款进度,强化账龄管理,切实防范坏账风险。各业务部门要压实主体责任,财务与综合部门同步做好数据跟踪与滞后预警,形成联动合力,全力压降存量账款,筑牢资金安全防线。

四、为更好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须同步推进内部业务学习,全员既要精通本岗位核心业务与政策要求,也要了解其他板块的基本框架与规则,着力打造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团队,增强跨部门协同攻坚能力,为公司整体业务水平提升提供有力支撑。

五、为全力确保年度经营目标顺利达成,各业务部门须聚焦当前业绩缺口,结合实际明确攻坚方向,扎实推进现有项目,积极拓展增量空间。各业务部要压实责任、提速增效,协同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公司年度经营目标顺利达成。

六、为保障各项部署有效落地,相关职能部门将全程跟进任务推进情况,动态做好进度预警与协调保障工作,及时打通跨部门协作堵点,以有力督办推动各项要求转化为实际成效,确保公司整体工作有序推进、目标高效达成。

 

工作动态

 

 

培训事业部

 

一、对标大纲强基固本,助力学员高效取证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关于高压电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法定要求,切实提升一线作业人员的专业理论素养与实操安全技能,我中心于2026年8月成功举办了“汉阳供电中心高压电工特种作业专项培训班”。本次培训共分四期,每期历时6天,由资深讲师余涛老师与黄殿民老师联合授课,课程内容严格依据应急管理部高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进行系统化设计,全力保障学员高效通过取证考核。

本次培训摒弃泛泛而谈的理论灌输,紧密围绕高压电工取证考核的核心知识点与实操项目,构建了“法规标准精讲+事故案例警示+实操项目逐项过关”的教学模式。两位老师将应急部大纲要求的“安全基本知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安全操作技能”三大模块有机融合,重点围绕以下核心维度展开深度教学:

案例一:剖析“某企业高压配电室误操作致人重伤事故”,强化倒闸操作规范意识

在讲授电气安全管理及倒闸操作规范时,余涛老师以某工贸企业高压配电室因值班电工走错间隔、误合隔离开关,引发弧光短路致人重伤的事故为典型案例。通过还原事故现场操作票执行缺失、防误闭锁装置擅自解锁、操作前未核对设备双重名称等关键环节,深刻揭示了违章操作的惨痛后果。讲师重点指出,该事故直接触犯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中关于倒闸操作必须执行监护复诵制、严禁擅自解锁防误装置等强制性规定。这一案例让学员深刻认识到,高压倒闸操作中每一次“简化流程”和“自以为是”,都可能付出鲜血的代价,必须将标准化操作流程刻入本能。

案例二:聚焦“某变电站检修作业触电死亡事故”,敲响停电验电挂地线警钟

在讲授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时,黄殿民老师引用了某变电站10kV开关柜检修作业中,因检修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程序,且在工作票未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最终触碰到相邻带电间隔导致触电身亡的典型事故。讲师通过层层剖析指出,这起悲剧暴露出作业人员对“安规”缺乏最基本的敬畏,将“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这一保障生命安全的铁律抛诸脑后。该案例有力地印证了应急部高压电工考核中将“安全用具的正确使用”及“检修作业安全流程”列为必考实操项目的极端必要性——这些不是纸上谈兵,而是危急时刻保命的最后防线。

为确保学员“学得会、考得过、用得上”,本次培训课程体系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高压电工特种作业人员取证要求设置: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大纲模块一):

系统梳理了《安全生产法》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定要求,重点解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关于高压电工的报名条件、考核标准、证书有效期及复审规定,强化学员依法持证、依规作业的法治意识。

2. 高压电工基础知识与电力系统概论(大纲模块二):

系统讲解电力系统基础知识,包括电力系统的组成、中性点接地方式、短路电流基本概念等;重点讲授高压配电系统的主接线形式、运行方式及高压开关电器(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的结构原理与操作规范,为后续实操打下坚实理论根基。

3. 高压电气设备与继电保护(大纲模块三):

深入讲解变压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高压断路器、避雷器、电力电缆等主要电气设备的运行原理、巡视检查要点及异常判断方法;同时系统讲授继电保护的基本原理、常见的保护配置(过流保护、速断保护、瓦斯保护等)以及二次回路识图基础,使学员具备基本的设备运行管理能力。

4. 电气安全技术及实际操作技能(大纲模块四——核心实操模块):

此模块为本次培训的重中之重,两位老师采用“讲解示范—分组练习—逐人考核”的模式,确保每位学员熟练掌握应急部考核大纲规定的全部实操项目,主要包括:

安全用具的正确使用:验电器、绝缘拉杆、绝缘手套、绝缘靴、携带型接地线等工器具的检查、使用与保管;

高压开关柜的操作(停电/送电):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票流程,执行唱票、复诵、核对设备、逐项操作等步骤,形成规范化操作习惯;

挂设接地线操作:严格执行“先接地端、后导体端;先装设、后拆除”的顺序要求,掌握验电及装拆接地线的完整流程;

高压计量装置的接线与检查:掌握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的极性及接线方式,能进行基本的接线检查与故障判断;

触电急救(心肺复苏法):利用模拟人进行全员实操演练,确保动作标准、流程正确,人人考核过关;

电气火灾的辨识与扑救:掌握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适用范围及正确操作方法。

5. 典型电气故障分析与事故预防(贯穿教学):

将故障分析能力培养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通过对短路、过负荷、单相接地等典型故障的特征分析及处置方法的系统讲解,提升学员在突发异常工况下的应急判断与处理能力。

本次四期专项培训坚持“严标准、重实操、求实效”的教学原则,学员们普遍反映课程内容“精准对标考试、高度贴合实际”,特别是实操环节的逐项过关训练,极大地增强了迎考信心。此次培训的圆满成功,不仅有力支持了汉阳供电中心高压电工岗位人员的合规持证需求,也进一步巩固了我中心在特种作业安全培训领域的专业口碑。

二、杰希优企业内训小结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登高、动火、受限空间等高风险作业安全隐患,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筑牢企业安全生产防线,2026年8月28日杰希优表面技术(湖北)有限公司组织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题培训,企业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作业监护人等相关人员全员参与本次培训。

本次培训内容贴合企业化工生产实际,针对性、实用性极强。培训严格对标最新安全规范标准,围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核心要求,重点讲解登高、动火、受限空间三大高频高危特殊作业的安全操作准则、风险防控要点,同时结合新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AQ3067-2026》,细化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帮助参训人员精准识别作业中的违规行为与安全漏洞。

本次培训由我中心资深安全专家杨老师授课,杨老师身为高级工程师、湖北省应急救援协会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拥有多年化工安全培训与现场应急管理经验,专业功底扎实、实操经验丰富。授课过程中,杨老师摒弃枯燥的理论灌输,聚焦企业特殊作业管理薄弱环节,重点围绕作业监护人岗位职责、履职规范、现场监护核心要点展开精细化讲解,同时系统梳理了特殊作业全流程审批规范、申报流程、审核关键点,明确了特殊作业需要升级管控的场景、判定标准,清晰解读各类特殊作业票证的有效时限、延期要求及作废规范,全方位解答了一线作业及管理中的常见疑难问题。

整场培训逻辑清晰、内容深入浅出,结合大量化工企业典型事故案例,将抽象的安全规范转化为通俗易懂、可落地的实操准则,让参训人员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培训期间,全体学员学习态度端正、专注认真,主动记录重点内容,积极思考作业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课堂学习氛围浓厚有序。

通过本次专项培训,全体参训人员进一步夯实了特殊作业安全理论基础,明晰了监护人履职、票证审批、分级管控、票证时效等关键工作要求,有效提升了全员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和规范作业实操水平。下一步,仙桃杰希优企业将常态化开展安全专项培训,严格落实特殊作业全流程闭环管理,将培训成果转化为实际安全生产成效,全力消除作业安全隐患,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三项岗位人员9月培训开班计划


 

工伤预防事业部

 

一、湖北日报 | 2026 年孝感市化工行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在应城开班

9月1日,2026年孝感市化工行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在我市开班。本次培训由孝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孝感市应急管理局联合主办,旨在压实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工伤事故,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权益,助力化工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来源:湖北日报客户端)

二、湖北中天 | 2026年荆门市全国科普月主场活动聚焦工伤预防,筑牢安全防线

近日,2026年荆门市全国科普月工伤预防重点行业专场活动在荆门市职业学院正式举办。本次活动由荆门市科协、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多部门联合开展,紧扣2026年全国科普月“科技改变生活 创新赢得未来”的主题,活动现场设置了工伤事故仿真科普互动体验、工伤预防政策宣讲、日常隐患排查演示、专家一对一答疑等区域,一改传统单向宣讲的模式,将工伤预防知识转化为可参与、可操作的互动内容,带来了一场沉浸式、实用性兼具的工伤预防科普盛宴。

 

安全事业部

 

一、以练促防 以演备战—全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示范教学暨应急救援演练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全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2026年8月14日上午,由武汉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湖北中天全程提供技术支持的全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示范教学暨应急救援演练在武汉中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举办。各区应急管理部门、重点监管企业共100余名代表到场观摩,线上同步直播,累计播放量达126万次,实现线上线下安全培训全覆盖。

此次演练严格按照最新《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46768—2025)要求,对照生产安全应急演练、预案编制相关国家标准,设置示范教学、应急救援两大场景,采用“实操演示+现场讲解”一体化教学模式,为在场监管人员、有限空间从业人员送上沉浸式安全生产实操课堂。

 

行业动态

 

 

 

标准

发布

1.AQ 3067—2026《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即将实施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AQ3067-2026)由应急管理部发布,2026年9月30日正式实施,属于强制性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相较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新标准一共有53条重大隐患判定情形,在保留原标准所有20项重大隐患判定情形(部分进行了细化与拓展)的基础上,新增了33项重大隐患判定情形。

新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带储存经营企业以及化工、医药化工企业,围绕重点从业人员、设计与规划、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生产运行、作业安全、安全管理七大板块划定红线。与旧规则相比,最大变化是判定标准更加细化、量化,消除模糊地带,很多以往界定为一般隐患的违规行为,直接升级为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一票否决”。

标准

发布

2.国家标准《新能源汽车维修作业安全要求》(GB/T 47439-2026 )

国家标准《新能源汽车维修作业安全要求》(GB/T 47439-2026 )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主管部门为交通运输部。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维修作业的人员与场地、作业准备、风险排查与处置、作业流程和操作安全要求,适用于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以及使用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专用装置维修作业。。

 

行业

动态

3.条条不能碰!——《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27 条追责红线”》,对照学习!(来源: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公众号)

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27 条追责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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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动态

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26〕27号)(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十五五”时期工伤预防工作,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积极功能,根据人社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实施方案》。

(http://rst.hubei.gov.cn/zfxxgk/zc/qtzdgkwj/202608/t20260820_5998214.shtml)

行业

动态

5.积极推进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系列解读(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十五五”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总要求,持续推动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面、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强化治理效能、凸显积极功能,推进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

“十四五”时期主要成效

推进职业人群制度广覆盖。“十四五”期间,工伤保险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持续推进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参保工作,基本实现了有稳定劳动(人事)关系的职业人群全部纳入制度保障的目标。出台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持续夯实建筑工程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截至2025年底,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05亿人。

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取得阶段性进展。结合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特点,创新制度模式和运行机制,采取按日参保、按单计费、月度缴费、总参总保的方式,在部端建立全国信息平台与平台企业总对总对接,将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保障范围。2022年7月,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启动,覆盖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7家主要平台企业在北京等7省市的所有接单人员,试点以来,制度运行总体平稳。2025年5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用三年时间分步骤、渐进式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2026年7月1日起,试点已向全国推开,试点平台企业增加至25家,截至2026年7月底,累计参保人数达到3458.8万人。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全面实现。2022年印发通知,要求省(区、市)内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2024年1月1日起,各地全面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总体实现政策标准、基金运行、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统一规范。

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提质增效。印发实施《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重点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发生率以及因工死亡人数整体呈下降趋势。印发实施《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推动工伤康复工作提质增效。

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做好助企纾困工作,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五年期间累计减少收费超千亿元,服务稳就业保就业大局。2024年4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2025年4月1日起在全国组织推开。

(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rsxw/202608/t20260810_581828.html)

 

 

 

案例分析

 

 

 

案例

分析

1.广东肇庆某汽车零部件公司“3·13”较大轰燃事故

1.事故经过:2026 年 3 月 13 日,广东省肇庆市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发生一起轰燃事故,造成 3人死亡、4 人受伤。事发时,作业人员使用洗枪水对喷漆车间进行清洁作业,同时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铲除沉积的固化油漆,产生的电气火花点燃挥发的洗枪水蒸气,随后发生轰燃。

2.事故原因分析:一是作业人员违规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开展清洁作业,未落实防静电、防火花措施;二是现场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产生点火源;三是车间通风不良,可燃气体在密闭、半密闭空间积聚,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四是企业未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未对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洁作业进行风险辨识和专项培训。

3.事故教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开展清洁作业,必须远离热源与火源,采取防静电措施,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交叉开展动火作业;作业场所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并设置气体探测报警器;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案例

分析

2.南宁市江南区某新材料公司“3·13”机械伤害事故

1.事故经过:2026 年 3 月 13 日,南宁市江南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 1 名工人在检修塑料破碎机时,未断电停机、未佩戴安全帽,跌入运转设备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分析:一是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设备未完全停止运转状态下进行清理卡料、检修作业;二是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个体防护不到位;三是企业未执行停机、断电、挂牌、上锁制度,未对危险作业进行审批和现场监护;四是现场安全管理形同虚设,对长期存在的违章行为不纠正、不处罚、不闭环。

3.事故教训:检修、故障排除、机内清理等作业必须严格落实断电、上锁、挂牌、验电制度,确认设备完全停止并有效隔离后方可作业;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专人监护、安全措施确认;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心存侥幸冒险作业。

案例

分析

3.参加部门自发组织的团建活动受伤,是工伤吗?法院这样判!(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2025年4月11日,邹某入职某公司财务部,岗位为分公司财务。4月12日(周六)邹某与其他12名财务部门员工相约去外地游玩,参加游玩的员工们每人预付300元游玩费用,由同事程某收取后统一管理支配。

4月13日(周日)下午4时10分,同事王某驾驶私家车乘载邹某等人从游玩地返回某公司所在城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邹某受伤。

邹某认为,自己是参加部门团建活动受伤的,遂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某公司认为,游玩事宜系部分员工的自发性行为,某公司并非组织者、管理者。游玩费用也是由参加游玩的员工们AA制自行承担,行程安排、往返时间等由参加游玩的员工们自行确定。游玩事宜不具有公司强制性,因此,邹某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经查,2025年4月11日晚上,邹某所属的财务部门聚餐,费用由部门经费承担(各部门经费来源于各部门员工所缴罚款,不归公司管理,不属于公司财产)。晚餐结束后,部门负责人考虑到恰逢周末,建议想出去玩的可以趁着周末一起去玩(对人员、地点、行程、出行方式、往返时间、费用承担等均无任何统筹安排,均由想去玩的员工自行商定)。

4月12日(周六),邹某自行与其他12名财务部门员工相约去外地游玩(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大约10名员工则未去),交通方式为部分员工自驾私家车并搭载其他员工,交通食宿门票等费用由参加游玩的员工们AA制自行承担,行程安排、往返时间等由参加游玩的员工们自行确定。

处理结果:人社局认定邹某受伤为工伤。某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因工外出类工伤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即事故发生在因工外出期间;二是起因条件,即事故因工作原因所致。

关于“因工外出期间”的界定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关于“工作原因”的界定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邹某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所导致。

本案中,邹某外出参加游玩活动,与工作职责无关,不符合前述“因工外出期间”相关解释;邹某参加的团建活动为活动人员AA制自费承担,单位并未支付相关费用,也未予以报销,所乘坐车辆非公司指派车辆,游玩地点、行程路线、出行方式、食宿等均无公司统筹安排,该活动并非某公司统一组织实施,也不具有强制性,故邹某也不符合“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因此,邹某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

分析

4.上班前在单位门外摔伤,是工伤吗?法院判决来了!(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肖某是某学校物理老师,上班时间为8:00—12:00,13:30—17:30。

2025年12月14日上午,肖某走路到学校上班。7时55分,肖某在学校校门通道口处不慎摔伤,导致左臂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

肖某认为,校门通道口是进入学校完成教学工作的唯一通道,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其进入校门口通道的目的是到学校上课,系工作需要,于是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某学校认为,肖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也不是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处理结果:人社局认定肖某受伤不是工伤。肖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认定工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二是受伤地点在工作场所内;三是受伤因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致。这里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职工为完成工作所做的准备或者后续性事务,一般以“与工作有关”为限定条件,也就是说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应与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关于工作场所的界定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1)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职工受伤时正处于上下班途中;二是职工受伤系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如职工被行走的路人撞伤,则不是工伤;三是职工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主要责任,即职工在事故中的责任小于或等于50%。

本案中,肖某8:00上班,7:55摔伤,具备了在工作时间前后这一条件,但是先不论校门通道口是否属于“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单就事故发生原因看,走路去上班这一行为并非从事与教学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肖某事发时的上班意图十分明确,其从家中出发行至学校内的途中,均应属于上班途中,但其受伤不属于交通事故所致,且摔伤系本人不慎所致,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肖某在上班途中意外摔倒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供稿 | 培训事业部 刘炜妮

     安全事业部 桂星星

     工伤预防事业部 魏晓雪

初审 | 培训事业部 章 玉

     安全事业部 姚志林

     工伤预防事业部 张春吉

编辑 | 朱荣红

审核 | 朱荣红